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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养老保险实施说明

人事处 文/人事处 2017-11-07 15:46 浏览:

根据《河南省启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6〕13号)文件精神,2017年10月我校完成了参保登记和相关信息审核工作,从2017年11月起,河南省社保局将对我校开始按月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同时对退休(职)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在养老保险未参保前,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在职人员近几年一直按照2014年10月调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自2017年11月起,已参保的在职人员将按2017年11月应执行的工资标准调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并代扣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原工资发放中的“预发2014”、“预发2016”工资予以取消,其他各项工资仍按原标准执行。对于因各种原因还未参保的在职人员,其工资及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仍按原标准执行。

2、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期间在职人员因调标、正常晋升、职务晋升而实际增加的工资与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差额部分,待进行结算之后,多退少补。

3、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征缴标准: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纳20%;职业年金,个人缴纳缴费基数的4%,单位缴纳8%,缴费基数由河南省社保局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4、自2017年11月起,我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由河南省社保局发放,统筹项目外各项待遇仍由学校发放。对于参保时按在职人员参保,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养老金仍由我校按现标准发放,待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后,按已参保人员发放办法执行。

人事处
2017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李国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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